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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继续教育(200课时)
总学时: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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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步伐,提高农业专门人才素质,必须加强对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以下简称农业继续教育)。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精神,结合农业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继续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讲求实效,按需施教,学用一致的原则,更好地为提高农业专门人才素质服务,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 农业继续教育是农业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对象是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农业生产、技术推广、科研、教育、管理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重点是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青年骨干。
第四条 农业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受教育者的知识、技能不断得到补充、更新、拓宽和加深,以保持其先进性,更好地满足岗位职务的需要,促进农业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
第五条 农业继续教育按照不同层次确定培养目标:
初级农业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学习专业基本知识和进行实际技能的训练,以提高岗位适应能力,为继续深造,加快成长打好基础。
中级农业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更新知识和拓宽知识面,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了解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培养独立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高级农业专业技术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本专业、本学科新的科技和管理知识,研究解决重大技术课题,成为本行业的技术专家和学术(学科)带头人。
第六条 农业继续教育根据统筹规划、专业对口的原则,分级组织实施。农业部各有关业务司、局、站、院负责所属行业(或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省(区、市)农业部门负责中级和部分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地(市)县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和部分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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